园所简介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园所概况>园所简介> 文章

江宁区禄口中心幼儿园章程

发布时间:2018/10/18 10:31:05 作者:禄口中心幼儿园 浏览量:1882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保教质量,促进幼儿园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增强办园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3-6岁儿童发展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园全称:南京市江宁区禄口中心幼儿园,地址: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永欣大道16号。由江宁区禄口街道出资开办,幼儿园的行政主管部门是江宁区教育局,属公办全日制幼儿园,学制三年,招收3-6周岁幼儿,办园规模四轨。

第三条: 办园目标:以“一切为孩子”为宗旨,以教科研为先导深化幼儿教育改革,努力把我园建成教育理念先进、管理科学规范、师资队伍良好、幼儿发展积极主动的和谐幼儿园。

办园理念:以人为本、育人为本、发展为本、

服务幼儿、服务家长、服务社会

园 风:求实、超越、团结、奉献

教 风:平等、支持、执着、善思

第四条: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幼儿园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五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校务委员会参与管理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幼儿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 园长是幼儿园的法人代表,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按照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由主管部门任免。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设立相应的分管部门以及中层领导干部,由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考察、任免。园长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领导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三)、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四)、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并给予奖惩;

(五)、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文化、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和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关心和逐步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工作条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七)、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八)、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

第七条:校务委员会是幼儿园的领导核心,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和社区代表组成,有参与幼儿园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园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监督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策在幼儿园贯彻执行,依靠员工深化教育改革,积极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二)、参与园内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师资队伍建设、基层建设、经费管理以及学习工作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和帮助园长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幼儿园行政全面完成教育、保育工作。

第八条: 教职工大会制度是在校务委员会领导下,教职员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幼儿园、监督干部的重要形式。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其中包括:

(一)、听取园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幼儿园的办学思想、发展方向、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

(二)、审议园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惩条例及各重要规章制度。

(三)、讨论幼儿园范围内涉及教职工福利方面的原则。

第九条: 幼儿园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

第十条:幼儿园成立伙委会,保证膳食费专款专用,每月向家长公布帐目幼儿园。同时,实施明厨亮灶工程,接受家长的监督和建议。

第十一条: 幼儿园接受物价、审计检察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家长、幼儿的舆论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二条 :幼儿园实行教职工聘用制,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园内的实际情况,定岗、定人、定责、定工作量。教职工由园长聘任,对不能胜任现职的教职工,幼儿园可以不聘或安排别的工作,如不接受工作安排的,由幼儿园按有关法律、规章、政策同意予以辞退。续聘教师在任职期间内必须无体罚和变相体罚行为,无安全责任事故,无对幼儿身体伤害和对幼儿园声誉造成损害的事件发生。幼儿园实行考核、奖励制度,每年组织对全园教职工进行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等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奖惩依据。

第十三条: 新引进的人员应有三个月的试用期,不予聘用的,由园长予以解聘。引进的新教师需持两证:学前大专文凭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证;学前本科及政治文化思想素质高的优先录用。保育教师必须持有高中毕业证,有保育证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幼儿园成立家长委员会,成员由家长代表、业务园长、园长组成。家长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的工作计划和要求,协助幼儿园工作,及时反映家长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幼儿园组织交流家庭教育的经验。

第三章 教职工管理

第十五条:幼儿园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的相关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十六条:幼儿园实行教职员工聘任制,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以及园内实际情况,对应聘人员组织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由园长聘任,聘期为一年。

第十七条:自觉遵守教师师德行为规范、幼儿园章程和规章制度,爱生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创新进取,崇尚科学,诲人不倦,以身作则。

第十八条:幼儿园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和本市区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十九条:参加业务学习规定:严格执行岗位规范,教师自觉做到:年初工作有计划,年终工作有总结,幼儿园每月对教职工的政治、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进行客观的考核,年终考核以月考核为主要依据。考核结果与教室的待遇及晋升挂钩。

第二十条:对不能履行岗位职责聘用合同的教职工,给予转岗、试用、解聘。

第二十一条: 教师应具备良好师德,自觉做到不讲教育忌语,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不擅自收费,不向幼儿推销商品,不接受家长的吃请,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

第四章 幼儿管理

第二十二条:幼儿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幼儿园保护责任。幼儿园关心爱护幼儿的身心健康,为幼儿提供安全卫生的活动场所和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并对幼儿进行生理、心理、安全和健康教育。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应认真制定和执行幼儿园作息制度、保教工作制度、卫生保健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以保证幼儿得到良好的教育和保育。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每年根据上级招生工作意见与建议开始招生报名,让符合减免条件的幼儿充分享受各项减免政策,对军烈属子女、残疾人子女及家中有经济困难的幼儿入园凭借政府证明予以适当照顾。

第二十五条:幼儿在入园前,必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第二十六条:幼儿享有有关法律、法则规定的受教育的权益,受尊重的权益和人格保护的权益。

第二十七条:对幼儿身心发展定期观察评估,以有利于促进幼儿在原有基础上的提高。

第二十八条:建立家园联系制度,利用家园联系册,家长园地、家访等多种形式进行家园联系,指导家长进行科学的幼儿教育。每学期向家长开放幼儿园半日活动,定期组织亲子园活动和召开家长会。每学期评选好家长予以表彰。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九条:幼儿园依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3-6岁儿童发展指南》进行教育教学管理活动。

第三十条:把握新《纲要》《指南》精髓,不断提高保教质量,立足幼儿园可持续发展,聚焦幼儿园特色发展,扎实做好《早期教育》绘本基地的研究工作,凸显园本研究特色。

第三十一条:幼儿园建立教研组,具体工作由办公室主任及保教主任负责。教研组主要职能从实际工作出发,对全园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指导,开展教研活动,达到以研促进,提高全体教师业务水平的目的。

(一)、教研组设年级组与班级组,年级组工作由年级组长负责,包括根据园务计划、教科研计划,制定年级组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总结。每月活动主题由本年级组教师针对本年级组保育教育情况进行课题审议,提出改进方案,由年级组长监督实施并记录。

(二)、班级设班组长负责制,负责本班成员的工作安排,包括幼儿教育,安全健康,财务保管等全面工作,贯彻落实园内各项工作,保证全班工作的一致性。定期汇报本班工作情况,定期召开班会,研究改进班级工作,提高班级保育工作质量。

(三)、 游戏是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形式。应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选择和指导游戏。

第三十二条 :加强幼儿园与家庭的交流沟通,建立家访制度,家园联系手册,定期进行家长开放日活动以及亲子游戏活动,促进家园教育协调一致。

第三十三条:热爱幼儿,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全体保教人员仪表端庄,坚持说普通话。

第三十五条:幼儿园和小学应密切联系,互相配合,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

第六章 财务总务后勤管理

第三十六条:幼儿园的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上级补助、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严格按照各项财务、政府采购制度、“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幼儿园严格按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收费。不擅自提高或减免费用。依法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

第三十八条:后勤工作必须树立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幼服务的观念,强化服务意识,主动、热情、优质、高效、超前做好服务工作。

第三十九条:严格执行期初提前发放办公用品与教学具,期末清点并收回该收回的教学具以及仪器设备,并登记好。

第四十条:加强园舍、固定资产的分类登记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

第四十一条:经费主要用于自聘教师工资、日常办公等。

第七章 安全卫生保健管理

第四十二条:全体教职工努力创建安全、美观、童趣、健康、和谐、文明、高雅、向上的育人环境。

第四十三条:幼儿园各年龄班应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努力营造宽松和谐、团结协调、相互尊重的人际关系、紧张有序地工作环境和主动发展的学习环境。

第四十四条 :搞好园内整体规划,创设符合幼儿特点的净化、美化、绿化、童化的绿色校园和特色鲜明的文化校园。

第四十五条:严格园内环境卫生管理,建立健全卫生包干的监督评比制度,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确保园内无果壳,纸屑、烟头,痰迹,墙壁无污迹,公物无损坏,无卫生四角,定期灭蚊灭鼠。

第四十六条:制定科学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严格执行卫生保健教师与班级保教老师两关的晨检制度(一摸、二看、三问、四查)。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档案,按规定每年“六一”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体重、视力一次,并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视力。

第四十八条:幼儿园建立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积极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第四十九条 :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每周要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带量食谱,定期计算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

第五十条: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安全隐患,确保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严格执行智能接送卡接送制度,食品、药物的管理制度,防止发生失火、触电、砸伤、摔伤、烫伤、食物中毒、煤气中毒、吞食异物和防止幼儿将异物放入眼、耳、鼻、口腔内以及交通安全等事故,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江宁区教育局批准实施。章程的修订须由教职工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数同意,并报江宁区教育局批准。

第五十二条:幼儿园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幼儿园原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由本园园务委员会负责,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2018年9月

版权所有©禄口中心幼儿园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永欣新寓 电话:(025)52770707 管理登录

备案号:苏ICP备2021048345

苏公网安备 32011502010427号

技术支持:南京裕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